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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法律的规定,您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类型,因此,无法认定为无效婚姻。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如您还需进一步咨询,欢迎您联系我们,我所的地址是: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7楼,熊律师 020-22372906转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