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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骄女,工作两年被逼疯!
来源:安国陈一天律师 发布时间:2007-4-15 12:01:14
上海名牌大学毕业生小徐毕业后,经过层层筛选与考验进入原羊城铁路总公司广州给水电力段工作,在顺利通过实习期后被正式聘任为助理会计师,时隔一年被精神病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天之骄女短暂的职场生涯

女大学生小徐,于2002年7月自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经过层层考核后,在2002年7月25日与原羊城铁路总公司广州给水电力段(2005年3月18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决定撤销羊城铁路总公司,实行由集团公司直管站段体制)签订了《毕业生聘用、录用合同》,被分配到广州给水电力段工作,并于同月28日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确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即自2002年7月25日至2007年7月25日止,其中“试用、适应、见习期”为12个月。

小徐进入该公司以后,与绝大多数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样,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理想与期待。小徐很快就完成了角色转换,经过勤勤恳恳、踏实努力的工作,得到了公司领导及同事的认可,顺利通过了实习期的考验,于2003年9月30日被原羊城铁路总公司所属给水电力段聘任为广州水电段技术服务部助理会计师。

按说顺利通过实习期的小徐应该会更加努力,用心工作,珍惜这份来之不易又令人羡慕的工作,可是就在2004年10月份,小徐的家属发现其行为、言语异常,遂到医院进行咨询,并于2004年11月10日接受检查,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这一结果远远超出小徐母亲的想象,对于小徐来说更无异于前程尽毁。

天之骄女,精神病患者?

据小徐亲属讲,其父母及家族并无精神病史,小徐在工作之前也没有过精神异常现象;据小徐的同学证实,她在大学读书期间神智正常,并且在大学读书,入学与毕业都要进行体检,也没有查出过存在精神病的症状;小徐在进入该公司前经过初试、复试、笔试、面试等层层考核,并在一年实习期满后,被单位正式聘任为助理会计师,这也说明小徐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正常,没有精神问题。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从小徐被原羊城铁路总公司正式聘用开始,直到小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的短短一年多时间里究竟有过什么样经历,使小徐从一个自信、上进的天之骄女沦为精神分裂症病人?

天之骄女的病历

2004年2月17日,医生在小徐的《广州铁路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中这样写道:“恐惧、心慌2天,2天前受到同事无意中的针刺,当时很惊慌、恐惧,之后害怕类似的事再发生,很紧张,很害怕,夜里睡眠差,入睡困难……怕见大头针。”

病历的背后

在一份小徐要求上级领导处理与同事纠纷的《报告》中,小徐写道:“我不明白她为什么会有这些举动,及用言语刻薄别人?这些都影响了我身心,以前竟(尽)管时有她打人及准备打人情况出现,这些我都忍了,但是现在却演变成用‘大头针’,不可以想象在机关里会有这种人!这事我也不能再忍,再忍下去,我只能继续被其伤害下去,只能继续受其侮(辱),受其气,受其虐待,难道老实人就应该永远充当‘受气胞(包)’吗?曾经我都试图与她沟通,但都以她的‘淫威’而告破……”。

病历中提及的“同事”和《报告》中所说的“她”,是其上级冯某。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03年底小徐的母亲脚受了伤,需要照顾,小徐向冯某请假回福建老家照料母亲,而冯某不要小徐写请假条,但是要求小徐将其全年奖金给自己,小徐不同意,冯某便威胁说打她45天旷工。小徐春节回来迟到了,虽然在路上打过了招呼,但还是被冯某借机进行了报复。小徐对上级领导报告后得到的处理结果更是出乎她的预料,上级领导做出了给予冯某100元罚款的决定,而对小徐的处罚则是200元。

两份询问笔录

冯某在2006年5月23日广州铁路公安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对打骂以及用大头针刺伤小徐一事进行了否认,但是在广州铁路公安于2006年6月8日对二当事人同事卢某所作的另一份询问笔录中,该事情的存在却得到了证实,据卢某讲:“2004年春节后有一天,冯某与小徐在办公室里发生争吵,冯某说小徐没礼貌,争吵到激动时冯某扬手做势说要煽小徐耳光,但是没打下去,这是我在办公室听见的”。虽然对事情的经过与小徐所述有一定差别,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存在差别的原因,卢某毕竟证实了争吵的发生。

一份调查说明

2006年1月16日广州铁路集团广州供电段党委向广铁集团信访办提供了一份《关于〈女大学本科生被歧视排斥的经过〉的调查说明》,在这份由广州供电段官方出具的说明中,对小徐陈述的情况几乎全部予以了否认,但是也不得不承认了冯某作为领导处理事情“粗暴简单”:“小徐在参加工作的两年时间里多次因请假和财务主管冯某闹意见。2004年春节假期到后小徐又因事先没有请示而超假三天,回来后和冯某吵了起来,并惊动了段领导出面处理,处理结果是:冯某处理事情粗暴简单,吵架扣奖100元;小徐无故超假扣奖100元,吵架扣奖100元,合计200元”。在《调查说明》中,对于冯某威迫、勒索小徐的调查结果是:“冯某现已离岗修养,经像他本人电话联系,她坚持不承认,并说这是诬陷”。对于冯某用大头针刺小徐眼睛并威胁小徐一事的调查结果是:“冯某愤怒的表示绝对没有这种事,此事没有任何人证物证的证明,多次调查也说这是没有可能发生的事,如果有就请拿出证据来。”

“被诬者”的去向

“被诬者”冯某,“愤怒的表示绝对没有这种事”,“此事没有任何人证物证的证明”,“如果有就请拿出来”。可是,“被诬者”冯某已经于2005年5月份——也就是小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的半年后“内退”,作为一名未满50周岁的财务主管,其内退的原因是值得关注的。尽管《调查说明》中否认了小徐对冯某控诉的真实性,但是,现在的冯某却已经“离岗修养”,这究竟是关照?还是惩处?

悠悠稚子心,漫漫维权路

后来小徐向上一级反映,上一级领导打电话过问此事,引起段里领导的不满,并威胁小徐不得再告。此后,小徐便开始无休止的忍受领导与同事施加的压力与责难,她的病情也在无形之中逐步加剧,直至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小徐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目前正在读小学。小徐被确诊后,病情时好时坏,无法正常工作,这对经济状况本就不算宽裕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小徐的母亲数次来广州与单位领导进行协商希望能够帮助解决困难,但是该单位领导数次将小徐的母亲拒之门外,甚至几次指使单位保安对小徐母亲进行殴打。经过艰苦的谈判后,单位声称愿对此事负责,希望小徐提供相关票据办理报销手续。此时,小徐的母亲对单位充满了感激,并于2004年12月来广州希望单位能够兑现承诺,但是,单位领导却指使保安无情地将小徐母亲所持有的医疗单证、票据及相关证据强行夺走。无奈之下,小徐的母亲代小徐提起了劳动仲裁。但是,仲裁未能确定小徐的病情系属因工负伤,其裁决结果对于不可能提供报销凭证的小徐母女来说,更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他们的困难。小徐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希望法律能够给她一个公正的判决。小徐本希望聘请一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谁知小徐竟然所托非人,被一个冒牌律师耽搁了开庭前的调查取证期限。直到法院开庭前一天小徐的母亲才通过广东“12355”青少年维权与心理咨询热线的帮助得到了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律师的帮助。由于没有得到充分的时间准备代理、调查取证,目前,本案已被驳回。

“天之骄女”的出路在何方?

尽管小徐的案件一波三折、困难重重,但是小徐的律师谢先生则表示希望能够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对小徐的病情做出公正的鉴定,以便使小徐的损失得到应有的弥补。我们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对劳动者的权益给予应有的保障。

待查问题

据说,小徐受到领导的“刻薄”对待一事的背后,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小徐工作单位的至少两位男性领导曾经意图非礼小徐,遭到了小徐的坚决抵抗后怀恨在心,并想方设法让小徐难堪,处处予以刁难;其二,小徐作为新上任的助理会计师,所学的知识尚限于书本上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还不能够充分适应“环境的要求”,在几次拒绝领导提出的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要求后,遭到了领导的记恨,因此,才有今天的后果。至于事实的真相,尚有待进一步核实。

法律连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4号 2000年1月13日)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进行工伤认定的请示》(粤劳安[1999]3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发布 1996年10月1日施行)

B1 分级系列

b)二级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d)四级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f)六级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h)八级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5.1.2 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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