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傍名牌”
目的在于打击国内市场中存在的“傍名牌”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财经》网综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月18日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就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案件的受理范围与民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以打击国内市场中存在的“傍名牌”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傍名牌”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一大危害。成功打开市场的产品,往往引来大批进行模仿的不正当竞争者,企业耗费大量资源建立的知名产品形象,就此被不法商人制造的“李鬼”毁于一旦。日前,正在审理的湖南神力有限实业公司与美国爱宝公司知识产权案,亦属于该类纠纷,涉及知名产品的名称与标识性外观的使用等知识产权问题。国内市场产品也深受“傍名牌”之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给公平竞争者的权益与市场秩序带来极大损害。
《规定》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对案件受理范围,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三种情形: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侵犯在先权利;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与在先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使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的审理规则得到进一步细化。该《解释》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审理提供更明确规则,有助于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正是市场经济法制要求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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