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 为 首 页 | 收 藏 本 站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业务范围 | 成功案例 | 网站信息 | 热点导读 | 律师风采 | 人才招聘 | 在线求助 | 联系我们 |
在线律师: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咨询律师
欢迎光临广东安国律师网!今天是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文章内容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傍名牌”
来源:【《财经》网综合报道 发布时间:2008-8-29 17:06:19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傍名牌” 

  

   目的在于打击国内市场中存在的“傍名牌”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财经》网综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18日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就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案件的受理范围与民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以打击国内市场中存在的“傍名牌”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将于200831日起施行。

 

  近年来,“傍名牌”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一大危害。成功打开市场的产品,往往引来大批进行模仿的不正当竞争者,企业耗费大量资源建立的知名产品形象,就此被不法商人制造的“李鬼”毁于一旦。日前,正在审理的湖南神力有限实业公司与美国爱宝公司知识产权案,亦属于该类纠纷,涉及知名产品的名称与标识性外观的使用等知识产权问题。国内市场产品也深受“傍名牌”之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给公平竞争者的权益与市场秩序带来极大损害。

 

  《规定》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对案件受理范围,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三种情形: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侵犯在先权利;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与在先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使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的审理规则得到进一步细化。该《解释》已于2007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审理提供更明确规则,有助于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正是市场经济法制要求的题中之义。

 

谢乐安律师个人网站
中国法官网
中国法院网
广东律师网
广州市律师协会
正义网
聚商网
搜狐网
人民网
知识产权审判
欢迎光临
欢迎光临
版权所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1041633号  
Copyright © 2006-2008 www.anguo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