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方设法敲诈勒索他人 机关算尽反获刑罚
一男子为牟取钱财,竟以他人勾引朋友的老婆为借口,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处以刑罚。
2003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马某伙同已判刑的陈金孔、黄晓文、蒙发柱、李成龙和在逃的“亚四”等人,以梁某勾引黄晓文老婆为名,将梁某带到平南县大坡镇供销社酒家,要梁某赔偿人民币7000元,并将梁某的摩托车扣作抵押。当晚7时许,几人在大坡镇街道对梁某进行殴打,逼迫梁某写下一张欠黄晓文人民币7000元的欠条,后又将梁某被扣押的摩托车以1000元卖掉,在支付酒家饭钱后,几人将剩下700元分赃,被告人马某分得人民币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又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其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继续追缴马某违法所得赃款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