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丈夫名义出卖房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情]
郭某与杨某夫妻俩于1993年在江西省莲花县城共建一栋200余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于2000年8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郭某一人名下。2008年2月27日,在他人介绍下,杨某以郭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该房屋买卖合同上郭某的姓名系杨某所写,郭某姓名上的手印是杨某所按。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合同要求将购房价款全部支付给了杨某,杨某按合同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了刘某。郭某知情后,以事前未征得他同意,杨某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杨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依法判令刘某返还房屋及相关证件。
[分歧]
在认定杨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时对杨某以郭某名义出卖房屋能否构成夫妻表见代理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是郭某与杨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且在刘某与介绍人一起去郭某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杨某就已拟好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刘某有理由相信其与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郭某与杨某的共同意见,杨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构成夫妻表见代理,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与杨某虽然是夫妻关系,但不能仅凭是夫妻关系就认定杨某的出卖行为是夫妻表见代理,须有使刘某相信杨某有代理权的表征,郭某没有向刘某流露出卖该房屋的意思,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夫妻表见代理。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郭某,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前未经郭某授权,事后郭某亦未追认,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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