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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频频出招指导经济案件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0-3-12 11:30:34

在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之际,我国相关经济案件的增长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了考验和挑战。

6月7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执行意见》)。这一共计26条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引起各界关注。

“作为最高院最新推出的司法政策,《执行意见》对案件的影响更为及时,针对性也更强。”上海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吴冬告诉CBN记者,司法政策不同于司法解释效力的长期性,其具有一定时效性,更强调对当下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事实上,近日最高法院正频频“出招”,或通过司法解释,或通过司法政策指点涉及金融危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高院密集出手

在上月13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了《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历时8年起草,但这一司法解释也可谓应运而生。

目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特别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这类纠纷数量增幅较快,涉及企业多、人数多,货款额也较大,有的还呈现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给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该司法解释就对当前合同法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对策。

上月7日,在上海召开的“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将针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问题反映较为突出的劳动争议、涉农民事纠纷、房地产及民间借贷等几类案件,出台专门的司法政策性文件。

在去年底今年初,全国多个地方法院系统已开始应对金融危机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压力。

上海4月公布了《金融审判白皮书》,对全上海金融案件的全面梳理,重点关注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从案件出发,主要向金融监管部门发出意见书,对内强调合规,对外强调风险防范。

江西高院3月则出台了《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服务江西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强化司法能力,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打造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第一道司法防线。

在河北,该省法院也在2月推出应对金融危机新政,其中提到要注重劳资双方利益平衡,依法审理因金融危机而引发的集体性裁员、降薪、克扣或者拖欠劳动报酬等涉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执行需谨慎

作为最高院最新推出的司法政策,《执行意见》被认为是针对金融危机的一剂司法良药,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加大,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劳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资产处置难度加大。

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归纳了当前法院执行工作受到的六大影响:一是执行案件总体数量增加;二是涉及重大项目与地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还有涉及弱势群体等的执行案件增加;三是债务人履行义务能力下降;四是执行和解难度增大;五是财产拍卖处置难度增大;六是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执行意见》对上述问题做了针对性的指示,比如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区别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还是正常市场交易下造成的情况以确定不同的执行方案。

《若干意见》还提出,对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吴冬律师最近在执业过程中就感受到了这种变化,他代理当事人讨债到某省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而在往常只要提供担保就可以办理很顺畅,但是现在该法院就表示需要请示高院,担心影响企业的生产。

他告诉记者:“在办案过程中,查封账户是最简单也是立竿见影的,但是对企业而言,这种杀伤力也很大。所以,在有其他房产、股份等可以冻结时,慎用查封账户等方式确实有益于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不过,俞灵雨也强调,这些金融危机情况下的特殊做法,并不适用于那些故意不还、恶意逃债的企业。此外,对于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裁员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等案件,《执行意见》也要求建立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

审案强调平衡

除了执行工作需要谨慎之外,涉及金融危机案件的审理,则强调平衡。这在劳动争议、涉农民事纠纷、房地产及民间借贷等几类案件中较为明显。

而据CBN记者了解,在金融危机到来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明显。

2008年,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数剧增至8060起,同比增长208%;今年第一季度,受理仲裁案件近3000件,全年可能突破1万件。而仲裁院案件数量的“飞涨”势必预示着法院压力的加大,去年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数也同比增长46.79%。

为此,奚晓明在上月的座谈会上就要求,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中,要努力寻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尽可能地维持企业的造血功能,“蓄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

当时他还强调,要着力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而在前天的《执行意见》上已经明确,对于短期内涉及同一企业的执行案件数量骤增现象及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及时发现“群访”苗头并梳理汇总。

除此之外,涉农民事纠纷、房地产及民间借贷等案件也较为突出,奚晓明在会上对此都一一做出要求。

而在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奚晓明要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尽可能地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中,奚晓明要求注意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金融政策,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导向作用。

据悉,针对上述几类案件的审理,最高院会出台专门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

田享华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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