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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挽回数千万损失
发表时间:2014-5-14 0:35:02 作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792

原告:梁某等十余人
被告(委托人):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商铺。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就原合同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强调和具体化。2006年3月份,原告以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200万元人民币。
 
代理意见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本合同房屋属于按套买卖及计价”,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得到保护。
2000年9月26日,原告看楼交付定金后,双方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1年2月6日楼款两清。原告对房屋的现状是非常清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改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总金额。”并没有约定每平方你的单价。这说明该商铺是“属于按套买卖及计价的”。而双方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本合同房屋属于按套买卖及计价”,第五条规定“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原告对该条款的含义应该都是十分清楚的。因此,根绝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得到保护并优先适用。
 
2、   补充协议约定的“按套买卖及计价”的事实,在相似案例中得到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的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两份证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6)番法民三初字第24号判决书和广州仲裁委员会(2005)穗仲字第1598号裁决书,改两案审理的案情处理原告主体不同之外,被告主体和案情事实与本案基本相同。在该两案的生效判决和生效裁决中,对于本案内容相同的补充协议书,都完全确认了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确认了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按套买卖及计价”的事实。由此可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协议是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的。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