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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强奸抢劫案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
发表时间:2014-5-14 0:36:55 作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788

「案情」

  2004年7月17日晚21时许,哈尔滨市呼兰区某村村民刘志在本村村民李文杰家屋外,看见李文杰的妻子赵敏一人在家闭灯睡觉,便产生强奸之念。刘志怕被赵敏认出,回家找出其妻子的连裤袜带在身上返回赵学家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连裤袜抠了两个眼,套在自己头上。刘志随后从赵敏居住的房屋窗口翻入室内,用水果刀架在赵敏的脖子上,并说“别吱声”,随后,将赵敏奸淫。刘志奸淫赵敏后,顺手从赵敏的枕头底下拿出赵敏的手机,从窗户逃离现场。8 月3日,刘志在哈尔滨市大世界商城门前卖手机时被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作价,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手机作为赃物返还给了被害人赵敏。

  「审判」

  审理中,对于刘志的强奸行为,合议庭没有异议,一致认为应以强奸罪定罪量刑,但对于刘志拿走赵敏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刘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认为构成抢劫罪的理由是,刘志非法进入赵敏居所,以暴力行为将赵敏强奸,其强奸的暴力行为已经对被害人构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胁迫,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随后刘志强行拿走被害人的手机,属于劫取,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认为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是,刘志以暴力方法将赵敏强奸,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拿走手机的“当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能将刘志一次用刀胁迫的行为重复用于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中,所以不能认为刘志拿走收集的行为是抢劫行为。

  「评析」

  笔者认为,刘志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双方的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

  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法当中,禁止重复评价观念是通过程序法上的诉讼竞和来体现的。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完整内涵,但却充分体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基础,即法的正义性、公正性,反映了一罪一罚的古朴正义观念。现代意义上刑法当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对公民自由、平等,正义、价值等问题的深刻研究的最终结果,归根到底还是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斗争的结果。发展到当代,鉴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被告人权益当中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刑事法甚至是宪法当中规定了这一原则或类似原则。比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生命或者健康的危险。”从条文内容来看,这条款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法上的两项禁止原则,即对同一犯罪重复评价的禁止原则和对同一犯罪不得再度裁判原则。日本宪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也有规定,应该说也更为全面,将其作为公正原则的一项内容进行规定的,第6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犯罪承担两次刑事责任”。“第6条表述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0条确认的原则,宪法第5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被判刑。”德国宪法第103条第3项即规定:“任何人不得因违反刑法之一行为而受多次处罚”。这类规定中,共同点都指同一犯罪,都针对前者禁止承担两次刑事责任。其中,“同一犯罪”是指一个完全相同的犯罪事实,“是对确定判决为有罪行为的意思”:“两次……危险”或“重复追究刑事责任”或“两次刑事责任”或 “两次处罚”,其实质都是指受到两次或多次刑罚处罚。这类规定的基本含义就是犯罪人被认定的一罪不得受到两次或多次刑罚处罚,承担两次刑事责任,即是对同一犯罪的禁止重复评价。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