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周某友盗窃罪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755号
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
辩护律师:谢乐安、陈碧名(实习律师)
基本事实:
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周某某在天河区某某汽配公司担任仓库管理人员,利用送货机会与廖某某分多次盗窃汽配公司的汽车配件到外面售卖,涉案金额达五万元。
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最轻的辩护意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