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委托人)
被告:惠州市惠阳某有限公司
案件概况:
原告是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某加工厂的经营者。201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经营的加工厂购买XDM.A200点数机1台,总价款16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后,被告除了签订协议当日支付45000元,事后分期支付了42000,仍拖欠货款78000元。为维护其合法利益,原告特委托我所律师,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为抗辩理由,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思路:
根据我国举证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我方律师始终把握一个关键点——积极搜寻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被告拖欠货款等案件事实,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不采纳被告人的抗辩理由,而认可我方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最终判决维持一审,由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和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