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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妨碍公务罪
发表时间:2014-7-14 14:30:58 作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663
案由:妨害公务罪
受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委托人)
案件概述:
    2012年10月14,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吴某带领四名治安队员查处无牌无证旅馆,在检查至被告人旅馆时,吴某要求被告人刘某拆除无名旅馆广告灯箱,遭到刘某的拒绝和阻拦。其后吴某强行拆除该灯箱,刘某抓住吴某手臂将其拖到一旁阻止,经鉴定吴某手臂受轻微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律师思路:
    辩护律师斟酌后,就本案整理出案件的两个关键的争议焦点。一是吴某是否依法执行职务;二是被告人刘某是否存在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为此安国律师分析了吴某执行行为的主体资格、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有无出示工作证以及法律条文中暴力与威胁的一般理解,经整理后向法院提交了我方的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的意见,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