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商标侵权
受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等6人(委托人)
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
案件概述:
原告等人于2012年10因经验不足从流动推销人员手中购入庆X牌电缆,,并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某装饰城的经营场所。被告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没收原告等人的电缆,并罚款共计约80万元。原告等人不服,为此提出诉讼。
律师思路:
代理律师整理出三个案件突破点:一是假冒产品的认定问题:单凭庆X公司单方的意见是否合法;二是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即使认定为假冒品,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也应根据相关的法条规定,而不是仅依据庆X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三是原告的主观态度:即使认定为假冒品,原告也是因为经验不足,而且事后原告也积极配合被告工作。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撤销被告的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