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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反转,成功争取逾期交房违约金!
发表时间:2019-2-26 14:32:33 作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973

我所龙景弘律师为当事人反转,成功争取逾期交房违约金。

本案当事人作为买方违约,未及时办理过户应当支付违约金,并且也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对违约金额没谈妥,因此买方委托了我所龙景弘律师办理此案,结果不仅不用支付违约金,对方还得向他支付十八万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完毕,于20171030日作出裁决书。委托人于2017118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总楼价为300万元,于2017320日办理过户手续。但于2017320日地税局核定的计税价格高于合同约定的总楼价,双方重新申请地税局核定计税价格,导致于2017421日才办理缴税和过户。之后,被申请人收齐楼款拒绝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使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迟延履行合同。对方称是申请人拒不缴纳税款,导致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是申请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我方观点是在2017320日之所以没有完成交易过户,是因为房管局要指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核税。2017320日税务局发出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计税核定的计税价格为320万元,远超实际成交价,对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没有在核定书上签字,且被申请在复核书上签字,证明被申请人对计税价格也是有异议的。被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签字行为,是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说明其认可顺延交易过户的事实。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如因房管局或银行等合同三方以外之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故申请人不存在迟延履行行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涉案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被申请人收齐楼款当天,被申请人已于2017622日收齐楼款后并未交付房屋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需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

 最终,仲裁庭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