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17年12月,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被逮捕,其后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景弘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前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进行阅卷取证,核实案情,从证据入手,争取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龙景弘律师敏锐地发现当时的办案机关办事不齐全,没有为被害人进行验伤,缺少验伤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杨某某入户盗窃时存在暴力行为的证据。因此,龙景弘律师根据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悉办案机关的办案流程,在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辩护时,敏锐地抓住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抢劫事实的漏洞,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并且公诉机关没有抓住另一个同案犯来佐证。另外龙景弘律师辩护称犯罪现场中房间抽屉内纸盒上提取出的指纹并不能完全证实杨某某入户抢劫,纸盒属于可移动物,不排除被害人买纸盒时与被告人杨某某相遇,从而留下杨某某指纹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龙律师的无罪辩护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终,经过龙景弘律师的不懈努力,被告人杨某某没有被定到抢劫的罪名,仅以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